English

经营者该不该赔偿消费者

1999-11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何谓第三类伤害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7条规定,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第11条规定,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伤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目前这种侵害大致有3类:

第一类是因经营者自身或其提供的商品、服务直接造成的。如店员、保安殴打顾客,劣质食品损害消费者健康,游乐设施损坏造成顾客受伤等。第二类多是意外,譬如小孩从商场电动扶梯摔下,乘客在刹车时跌伤等,这两类伤害直接或间接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关,可以依照《消法》进行调解。第三类则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者所伤害。如公交车、客车上小偷偷盗伤人,宾馆、酒吧内恶人杀人劫财等。这类经营者该不该负责赔偿消费者损失呢?

泡迪吧被打找谁赔

今年3月15日晚,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华昕与几位朋友在聚点迪吧消费,买单时发现账单多出几瓶啤酒钱,要求核对。随即有几名猛汉冲入酒吧,将华昕打伤,左眼失明,此刑事案未破。受害者以未能在消费过程中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为由要求迪吧赔偿,迪吧则认为此事属刑事案件,与迪吧无关。受害者找到福建省消委会寻求帮助。省消委会认为,迪吧应为消费者提供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,要求迪吧赔偿损失59万元。

责任归属问题有待界定

一方认为无论是公交公司、客运公司,还是迪吧、舞厅或是邮局、银行、宾馆,只要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,两者就建立了服务关系,经营者方面有义务与责任保护和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。

另一方则认为,消费者为第三者所伤。因作案的主体多是社会违法分子,难以防备。事件发生时,公交车、迪吧等经营场所只是引发事件发生的一个条件,不能因此认定这些单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如果说歹徒抢劫杀人,经营单位都有责任的话,那么,顾客在商场购物被偷,出门碰上车匪路霸,是否都可以找经营者讨个说法呢?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